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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防排煙的一般規定

日期:2014-04-08 分類:行業動态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防排煙的一般規定

 9.1一般規定

    9.1.1建築中的防煙可采用機械加壓送風防煙方式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方式。

    建築中的排煙可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方式。

    9.1.2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應設置防煙設施。

    9.1.3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

    1 丙類廠房中建築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房間;人員、可燃物較多的丙類廠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層廠房中長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任一層建築面積大于5000m2的丁類廠房;

    2 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丙類倉庫;

    3 公共建築中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建築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房間;長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

    4 中庭;

    5 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築面積大于200m2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6 總建築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築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其它建築中長度大于40.0m的疏散走道。

    9.1.4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有關要求。

    9.1.5防煙與排煙系統中的管道、風口閥門等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煙管道應采取隔熱防火措施或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

    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标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9.1.6機械加壓送風管道、排煙管道和補風管道内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20.0m/s;

    2 采用非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15.0m/s。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